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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员能力监视、见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1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要求》(CNAS-CC01:2007,进一步加强对审核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降低认证工作的风险。依照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规范认证人员的行为,提高其执业水平和从事认证活动的能力,保证认证活动的有序、有效,为受审核组织提供优质的服务。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资源部是审核人员能力监视、见证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内部见证人员的选择、评价及管理;负责审核人员能力监视、见证的策划、计划实施的监督以及实施证据的收集;负责依据所收集信息进行专业能力评定、相关证实材料的收集、归档;并将评定结果专业类别录入人员数据库。负责专业能力培训需求的提出。

第三条 业务运营部根据审核人员监视、见证的策划要求,负责安排组织实施

条 技术质量部负责组织内部见证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  见证人员熟悉有关认证制度,考核方法,不受任何利益影响,与被见证人不存在利益冲突。评价审核员或高级审核员的审核能力、组织和沟通能力,对其审核能力做出评定。

第六 见证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做到独立公正、不偏不倚、严肃认真的评价审核员或高级审核员的审核能力。

第七  见证人员应通过现场观察判断和分析,客观评价被见证人从业素质、审核基本技能、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应用情况。

第八 审核人员需服从公司专业能力监视、见证审核任务的安排和调遣,以便公司对其审核专业能力定期评价和再确认,确保审核的有效性。 

第三章 审核人员能力的现场见证类型

审核人员审核能力的现场见证适用于:

1、 审核人员能力初始评价的现场见证;

2、 审核人员能力持续评价的现场见证

第九 新晋级的审核人员以及外来转机构审核人员,在申请资料书面初始评价完成后,可安排现场见证,第一次审核时内部见证人员应对其从业素质、审核能力、专业能力(必要时)、组织能力(必要时)实施现场见证。不承担专业审核任务时,具体见证内容见本文第十八、十九条所述,见证结论为“合格”时,审核人员可以按非专业使用;承担专业审核任务时,应按照《能力分析评价系统》所规定的分类分组原则,由具备同小类专业能力的内部见证人员实施现场见证,具体内容见本文第二十条所述,见证结论为“合格”时,审核人员可以承担专业审核任务,见证结论作为初次给予相应专业的最终依据。现场见证时间不少于4小时。

第十条 审核人员扩展专业时的现场见证包括:对专业能力的现场见证评价,具体内容见本文第十九条所述。现场见证时间不少于4小时。

第十一条  对第一次担任初审/再认证审核组长的现场见证包括:对现场审核组织、沟通、审核过程控制等方面内容,具体见本文第十九条所述,见证活动贯穿于审核全过程。本见证结果作为审核组长能否胜任的综合评价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对于审核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能力进行的监视和复核性现场见证评价,主要涉及专业能力的评价内容,同第十条。

第四章 审核人员能力现场见证要求

第十三条 审核人员现场见证内容包括:审核能力、专业能力、组织能力,沟通能力等。

现场见证是指由具备资格的内部见证审核员在审核过程中对被见证人实施现场见证,现场见证应保持相应的记录。

第十四条 按照《能力分析评价系统》所规定的分类分组原则,凡标注:* 、△ 、环境因素的复杂程度为一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等级为一级的专业小类应通过现场见证证实专业能力。其他专业小类可通过《能力分析评价系统》所列其他方式证实专业能力。

第十五 审核员的现场见证评价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应覆盖所有的审核人员。对于具有《能力分析评价系统》中列出QMS的特殊行业、重要行业、EMS/OHSAS一级风险行业专业能力的审核人员现场见证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场见证频率也可根据所有可获得的监视信息进行适当调整。现场见证专业应到专业小类。综合资源部每年制定《年度审核员见证评价计划》,业务运营部组织实施。

末综合资源部根据上一年度意见反馈或见证评价等信息,对见证实施情况汇总分析, 综合评价结果低于良好时,应适当增加审核员/审核组长的现场见证频次,并识别培训需求。

第十六  实施现场见证评价的见证人员和被见证人员应同时满足同体系、同组、同部门三个条件,并且见证时间段内见证人员不从事其他体系的审核。

第十七  对于级别审核员的现场见证评价内容涉及:

1在现场审核开始前,交谈、查阅准备的检查表等形式,了解审核员对现场审核的策划或思路;

2在现场审核实施过程中,通过同组审核观察、与受审核方交谈,编写审核记录,审核组内部沟通会议上关于审核发现的汇报,以评价其现场审核能力。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 对审核范围内的活动,是否抽取相应的样本,样本量是否恰当,以证实相应审核对象是否符要求;

b) 能否识关键过程和控制点;能否识影响过程的主要因素并掌握评定这些因素受控状态的方法;能否识别和评价重要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与风险;是否具备特定法律法规的识别、收集和评价能力

c) 能否注意评价审核过程的实施效果;

d) 是否对关键过程、特殊过程/重要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状况具有收集证据的敏感性;

e) 安排的审核路线是否合理,保证工作效率;

f) 是否掌握交流技巧,能否根据不同对象、交谈主题恰当,以正确的方式提问,收集有效信息;与人的交往中能否尊重对方、态度诚恳,以营造良好审核气氛,达到审核目的;

g) 审核记录是否有追溯性,能否构成分析依据和检索的手段;

h) 是否注意了解审核中各活动和部门的相关性

第十八  对于审核组长还需见证其现场审核管理能力及首末次会议,了解审核组长的协调、管理能力,在评价中,应考虑(但不限于):

a) 策划审核方案是否合理,如何在审核中有效利用资源;

b) 代表审核组与受审核方进行沟通情况如何;

c) 是否为实习审核员提供指导,是否组织和实施本次审核有关的专业培训;

d) 是否主持、分析审核组的审核发现,并做出有效性判断;

e) 是否对组内意见进行指导沟通,并形成统一意见;

f)  是否按有关文件要求主持首次、末次会议,并营造良好审核环境;

g) 是否根据审核目的评价审核发现,并领导审核组得出审核结论;

h) 编制的审核报告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第十九 内部见证人员在对被见证人专业能力的见证评价过程中,重点见证的条款应是:

QMS5.4.15.67.37.47.58.28.38.48.5;(含建筑专业的审核应审查7.1

EMS 4.3.14.3.24.3.34.4.64.4.74.5.14.5.24.5.34.5.54.6

OHSMS4.3.14.3.24.3.34.3.44.4.34.4.6; 4.4.7; 4.5.14.5.24.5.44.6

上述条款见证人员应在企业的主控部门对被见证人员实施见证,对应不同领域实施见证时,所述条款一次应见证全面,不可遗漏。

第二十 见证评价人员在现场见证审核结束后,对被评价人员做出综合评价,填写《审核人员能力内部见证评价报告》,将报告递交给综合资源部。

第二十一 综合资源定期对《审核人员能力内部见证评价报告》汇总分析,并根据见证评价结论,提供审核人员使用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次担任审核组长的级别审核员,监视及见证要求还应满足《审核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中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采取动态管理,即通过面谈、培训、考试、现场见证及审核资料情况对个人专业能力进行随时评价,以确保具备能力的保持相应专业,不具备能力的删除相应专业。

第五章 内部见证人员要求

第二十四条 内部见证人员应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易于与人沟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二十五条 内部见证人员中:级别审核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审核经验;技术专家应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在见证活动中只承担专业能力的见证,专业能力评价人员应符合《能力分析评价系统》的相应条件。

第二十六条 内部见证人员的条件:

1、 获得高级审核员资格一年以上,且担任审核组长,实施审核工作五次以上。上一年度考核结论为“基本符合”以上;

2、 参加公司的见证审核员相关培训、考试并合格;

3、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级别审核员或技术专家。

第二十七条 内部见证人员的能力要求:

1具备相关体系审核的经验和能力;

2、具备向他人传授知识的能力;

3、具有对审核人员行为正确判断和评价的能力;

4、具有专业能力及管理能力; 

5、具有较好的个人综合素质,包括:表述能力、应变能力、沟通能力等。 

第二十八条 综合资源部负责对见证评价人员的工作状态、见证能力、见证水平及公正性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评价。所收集的信息来源和渠道如下:

1、业务运营部在进行见证安排、现场评价时的反馈情况;

2、实施见证项目的审核组长反映;

3、被见证人员的反映

4、技术质量部提供被见证人员审核资料质量情况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九条 综合资源部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每年3月调整《内部见证人员名单》,并由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综合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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